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在宿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落实我市“万名大学生”计划,为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宿州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本地高校(宿州市范围内的普通高校、中专学校、职业学校,以下同)毕业生留宿就业创业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毕业生留宿就业创业
(一)定向培养(实习)促进政策。
1.在宿企业与本地高校及学生签订定向培养三方协议并正常履行协议的,对定向培养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每学期每生1200元给予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教体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2.在我市教育部门认定的毕业生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实习(实训)的本地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在实习(实训)期间,由实习(实训)基地给予每生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实习(实训)补贴,同时基地为实习(实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100元[市、县(区)财政部门按每人每月1400元给予实习(实训)基地补贴]。(责任单位:市教体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二)就业促进政策。
3.本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留在我市就业,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博士生30万元,硕士生5万元,本科生(预备技师)3万元,大专(高职)毕业生1.5万元,中职毕业生1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4.本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分别给予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补贴,补贴时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5.本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参加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各类企业招聘活动的,给予每人每次200元面试补贴,面试补贴最多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6.本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首次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博士、硕士、本科、大专(高职)、中职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3万元、1万元、5000元、3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7.本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与我市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其中3000元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2000元由市、县(区)财政资金支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8.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本地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或通过新就业形态方式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给予50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其中350元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150元由市、县(区)财政资金支出]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就业资金支出),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三)创业促进政策。
9.本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在宿首次创办企业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支出5000元,市、县(区)财政支出5000元];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博士生30万元,硕士生5万元,本科生(预备技师)3万元,大专(高职)毕业生1.5万元,中职毕业生1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10.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本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在宿创业可以申请最高50万元财政全贴息创业担保贷款;2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照省财政厅等三部门“皖财金【2020】506号”文件精神,免除反担保要求。对于首次创业失败无力偿还贷款的,创业担保基金予以代偿,代偿后由经办银行仍按相关规定追偿;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相关规定受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可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贷款低于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约定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宿州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11.本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创业项目入驻各级创业园,享受3年的租金减免,在其它场地创业,场租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按实际场租的50%予以补贴(超出部分不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四)安家落户保障政策。
12.本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在我市重点产业等领域工作的博士、硕士、本科、其他毕业生,3年内分别按照每年3.6万元(3000元/月)、2.04万元(1700元/月)、1.56万元(1300元/月)和1.2万元(1000元/月)标准按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其他企业工作的补贴按上述60%执行。(责任单位: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13.本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在我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市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包括二手住房)的博士、硕士、本科、大专(高职)毕业生分别发放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放宽至1.5倍-3倍。(责任单位: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14.鼓励本地高校应届毕业生落户宿州,对在我市企业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1万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二、激励院校推荐毕业生在宿就业
15.鼓励在宿企业与本地高校及学生签订定向培养三方协议,对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并正常履行协议的院校,按每生每年5000元给予人才培养补贴。(责任单位:市教体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16.本地高校组织当年度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就业人数占本校当年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总数的比例超过10%的,超过部分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高校一次性补贴;组织当年度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就业人数占本校当年应届全日制专科毕业生总数的比例超过25%的,超过部分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学校一次性补贴,每提高5个百分点,补贴标准每人提高100元;本地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组织当年度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就业人数占本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比例超过30%的,超过部分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学校一次性补贴,每提高5个百分点,补贴标准每人提高8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17.支持高校在本地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并组织学生在本地实习(实训)。每建立1个实习(实训)基地给予学校5000元补贴,每组织1人参加并完成实习(实训)给予学校2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教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三、支持在宿企业招用毕业生
18.对招用本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工作满一年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根据招用人数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予以补贴。民营企业招聘本地专科以上(含高职)应届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并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按照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60%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最长为2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19.鼓励各开发园区、创业平台、企业等用人单位与本地高校共建学生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对被认定为宿州市毕业生见习、实习(实训)基地的单位接收离校2年以内的本地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参加见习、实习(实训)的,按完成见习、实习(实训)人数给予单位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见习、实习(实训)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20.鼓励企业与本地在校生签订“留宿就业信用合同”。凡履行“留宿就业信用合同”并给予学生学费、生活费补助的,按照企业补助的50%对企业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体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四、拓宽服务空间,进一步加大在宿就业保障力度
21.进一步扩大见习规模,对于超过省人社厅下达我市见习任务的部分,按照省人社厅见习补贴标准由市、县(区)财政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发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22.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本地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服务。对帮助毕业生到重点企业就业满一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本科院校、专科院校(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类型,分别按1000元/人、800元/人、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23.鼓励民营创业孵化机构发展。经人社部门认定的民营孵化机构,3年内成功孵化本地毕业生创办企业的,按每户每年1万元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管各园区、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本政策涉及资金,凡符合就业补助资金范围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符合就业补助资金范围的,按照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注册地和高校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负担。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相关政策享受时间计算起始点为2022年1月1日。实施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与本市招才引智等相关补贴政策不叠加,就高享受。前期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