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A:(一)《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制定样式,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制,按照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执行,北京地区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三方主体,涉及培养院校、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的双方合同,只涉及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二)《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民事协议(民事合同)的一种;是用人单位确认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高校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更进一步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三)《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般先于劳动合同。
(四)《就业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至高校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确定。